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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行蹤軌跡法律保護與建議

            在互聯網技術日益發達及廣泛普及的今天,如何有效保護涉及個人信息和隱私的“車輛行蹤軌跡”值得重視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指出,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行蹤軌跡等?;谶@一法律規定,車輛行蹤軌跡顯然屬于我國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之內。本文旨在通過對我國車輛行蹤軌跡法律保護的現狀進行分析,對車輛行蹤軌跡保護現存的問題提出對策與建議。

            車輛行蹤軌跡法律保護的現狀

            我國目前主要通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者相結合的“三位一體”的方式,從不同角度對車輛行蹤軌跡給予不同力度的法律保護。當自然人的車輛行蹤軌跡信息受到不法侵害,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者均規定了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于違法的構成要件亦作出了嚴格規定。

            首先,關于車輛行蹤軌跡的《民法》保護?!睹穹ā纷鳛闄嗬?,對于自然人享有其車輛行蹤軌跡不受侵犯的權利以宣示性條款的方式作出了規定。如《民法典》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但是,在民事救濟方面,當自然人的車輛行蹤軌跡遭受侵害時,受到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規定的限制,對自然人而言,以民事途徑實現權利救濟較為困難。

            其次,關于車輛行蹤軌跡的《行政法》保護。在《行政法》領域,對侵犯自然人車輛行蹤軌跡的保護方式主要通過實施行政處罰的方式實現。如《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6條對于違法收集、處理車輛行蹤軌跡的行為,設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等一系列行政處罰方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則在第44條項下,針對上述違法行為設定了罰款及拘留的行政處罰。

            以一則案例具體說明:2021年5月至6月間,龍某兩次在長沙縣湘龍街道附近,將GPS定位裝置安裝于譚某、王某等人的砂石運輸車上,監控他人車輛行蹤軌跡和竊聽他人談話。最終,長沙縣公安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第(六)項,對龍某處以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通過行政處罰的手段,對違法收集、處理車輛行蹤軌跡的行為人進行懲戒,既能夠達到懲罰違法行為人的目的,又能夠對社會的其他主體起到教育作用,讓全社會都意識到車輛行蹤軌跡作為公民重要的個人信息和隱私,應當通過法律予以保護。

            第三,關于車輛行蹤軌跡的《刑法》保護。我國《刑法》對非法獲取、出售車輛行蹤軌跡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通過設定侵犯公民信息罪予以打擊,并根據情節設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若行為人非法獲取行蹤軌跡信息50條以上,即符合本罪的入罪標準。以一則案例說明:沈某(原系某公安分局輔警)受吳某請托查詢其情人金某的行蹤信息,沈遂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通過公安內網電腦登錄視頻綜合應用系統,獲取金某名下車輛行蹤軌跡信息60余條并提供給吳某,事后收取好處費12866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利用工作之便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終判決沈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筆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對涉侵犯公民車輛行蹤軌跡的生效裁判文書進行檢索后發現,在司法實踐中,目前出現了5例類似非法獲取、出售車輛行蹤軌跡的刑事司法案件。在這些案件中,經過法院審理,行為人最終都被認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4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此類判決的出現,一方面說明我國司法機關正在加大對諸如車輛行蹤軌跡等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另一方面也為大家敲響了警鐘,相關違法犯罪活動正呈現擴張趨勢,要提高警惕。

            現有保護途徑的問題及不足 

            但是,我國目前對于公民車輛行蹤軌跡的法律保護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體現在立法及執法兩方面。

            第一,法律所授予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過于寬泛?!秱€人信息保護法》第66條規定,對于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可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但是行政機關對侵權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時候缺乏可參照執行的具體標準。特別由于執法人員在面對諸如侵犯車輛行蹤軌跡信息等新類型的案件時,沒有類似的處罰案件先例參考,而法律所作出的規定又有些籠統、寬泛,缺乏可執行性。

            第二,《個人信息保護法》未能發揮實質性作用?!秱€人信息保護法》中存在多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等表述,但是未將行政規章納入其中。行政規章具有立法程序簡便、應對社會變化反應迅速、更具有可操作性等優點,能在諸如車輛行蹤軌跡信息遭受侵犯的案件中發揮作用。

            第三,從執法角度看,實踐中存在著職能部門權責不清的問題?!秱€人信息保護法》第60條規定,各級各地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網信辦及其他部門統稱為“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但這一規定在具體的執法實踐中卻引發了問題。車輛行蹤軌跡信息遭受侵犯的公民究竟應當向哪一個部門進行投訴、舉報,這一問題打擊了公民維權的積極性。

            公民個人應重視保護車輛行蹤軌跡信息 (圖/視覺中國)

            每一位公民都應樹立起個人信息保護的意識,并采取相應的行動,筑牢個人信息保護的第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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